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
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
来源: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
设定依据
1.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
2.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1995〕1号)
3.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(国办发〔2007〕73号)
审批对象
拟设立职业资格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
申请条件
1.该职业专业性强;
2.行业发展需要;
3.队伍规模较大;
4.符合职业分类中“小类”的职业属性和特点,无职业交叉;
5.适宜用职业资格进行规范和管理。
提交材料目录及说明
拟设立职业资格的行业部门(协会、学会)提出设立相应职业资格制度的书面申请,内容包括设立相应职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、可行性。
基本流程
拟设立职业资格的行业部门(协会、学会)提出设立相应职业资格制度的书面申请→专技司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,听取专家意见,起草立项请示→人社部部领导审定→相关行业部门会签→颁布实施
收费依据及标准
不收费
审批决定证件
职业资格制度文件